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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库尔勒市颁布无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库尔勒市颁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共6条,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库尔勒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一)禁止利于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室,售票厅、电影院、体育场(馆)、会堂等公共场所内外设置烟草广告;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带有烟草标识的物品。

  (二)禁止利用街道、广场、车站、公共设施等地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壁等烟草广告。

  (三)禁止在出租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

  第三条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处罚。

  第四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促进世界未来无烟草,各国政治家、科学家、经济学家、医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经济学家……一切有良知的社会人士,正在进行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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