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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与中国的烟草广告监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赵践 处长
2003年3月1日凌晨,《公约》第六次政府间谈判在与会代表热烈的掌声中确定了最后文本。5月,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该《公约》,11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这是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被称为是人类公共卫生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公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具体义务内容之一,自2000年10月第一次政府间谈判开始至《公约》最后通过,《公约》关于烟草广告的内容多次反复、修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激进到和缓,客观反映了这一过程,也反映了各缔约方求同存异,促成《公约》出台的积极立场。
《公约》关于烟草广告施加了广泛、具体的限制,其基本要求是: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和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采取适宜的立法、行政等措施,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由于宪法和宪法原则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包括源自其领土并具跨国影响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作为最低要求,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虚假、误导及其他欺骗性方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所有烟草广告应伴有健康或其他适宜的警语或信息;5年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品和酌情在其它媒体上全面禁止或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对于尚未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国家,要求烟草业向政府披露用于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开支;禁止或者限制烟草业对国际事件、活动或其参与者提供的赞助;限制采用鼓励公众购买烟草制品的直接或间接奖励手段。同时《公约》还要求各缔约方应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界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适当措施。
总的来看, 在中国谈判代表团的艰苦努力下,《公约》文本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差别不大,其内容与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监管的立法和执法精神基本一致,基本实现了我谈判的预期目的。
中国一贯重视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即对烟草广告的发布予以限制。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继续明确主要是《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发布的限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管理机关,对包括烟草广告在内的各类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专门关于烟草广告的行政规章。一些省市针对本地实际情况,指定了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以上对关于烟草广告的法令和监管管理工作,体现了"严格控制"的原则,即:严格控制发布范围、严格控制发布数量、严格控制发布内容、严格控制发布程序。
与《公约》有关内容相比较,我国对烟草广告的控制主要表现在:
一、已经采取立法、行政等措施,对烟草广告施加严格的限制,包括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五大媒体和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四种公共场所发布。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更为严格,禁止该辖区内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
二、已经采取立法、行政等措施,对可以发布的烟草广告内容施加严格的限制。可以发布的烟草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1、吸烟形象;2、未成年人形象;3、鼓励、怂恿吸烟的内容;4、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等。还规定"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并且要求健康警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十分之一,其他商品的商标与烟草制品的商标相同时,该商品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该商品的名称,并不得含有该商品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等等。
三、已经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对烟草广告发布程序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在禁止发布范围以外的烟草广告,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对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就具体规定内容而言,我国对烟草广告的规定已经基本实现了《公约》的要求。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更是一个对人民生命和健康负责任的大国。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公约实施的准备评估等工作。结合我国广告监管工作,我们可以从立法和行政执法两方面对《公约》实施中有关烟草广告部分作以展望。
一、由于中国目前对烟草广告的立法和行政监管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又与《公约》关于烟草广告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有关法律受《公约》影响不大,因此,预计大规模的调整立法和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可能性较小。
二、通过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烟草广告监管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可能成为中期的工作。比如,制定关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烟草广告的监管规定,由于网络广告的特点,可能会出台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烟草广告的禁止性规定。出台关于烟草赞助社会活动的具体规定,等等。
三、虽然我国烟草广告监管法律规定很严格,但违法发布的现象客观存在。配合《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在烟草广告监管日常工作基础上,近期将加大对烟草广告监管的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广告的发布。
四、在日常监管中,依法批准烟草广告的发布,对印刷品形式的广告以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加强对数量的控制。
五、加强对烟草广告活动形式的跟踪监测、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约》实施中的烟草广告管理工作,如烟草生产经营者的守法自律,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运动中的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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