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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北 京 市 商 业 委 员 会文件
京爱卫字[2001]15号
关于在全市售烟网点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牌的通知
各区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各区县商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和我市开展“控烟”和“禁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青少年“控烟”和“禁烟”工作的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青少年的健康和文明素质,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决定在本市的香烟销售商业网点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至2001年4月底以前,各香烟销售商业网点要设置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牌。
二、各区县爱卫会具体负责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牌工作的落实,并向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牌的单位(个人)收取标牌制作成本费。各区县商业委员会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牌的设置工作。
三、各区县爱卫会、商业委员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售烟商业网点要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这项有益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使其得以顺利进行和落实。
特此通知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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