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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在中小学校进一步开展禁烟法规及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爱卫会、教委、教育局: 为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加大对青少年“控烟”和“禁烟”工作的力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青少年的健康和文明素质,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拟共同在本市各中小学校开展禁烟法规及健康教育活动的宣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拟以宣传栏的形式进行。宣传栏的制作费用由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筹措。 二、宣传栏的规格。高1.7米,宽0.9米,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三、宣传栏宣传的内容。 第一面:让孩子们拥有一个纯洁、健康、无烟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第二面: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应模范遵守法规,严格禁止吸烟,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明确中小学校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由于该宣传活动是以社会及企业赞助的,宣传栏将同时刊登有关企业商品名称。 四、宣传栏由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负责制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进行。第一批制作1000个,2001年元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制作1000个,2001年4月底前完成;第三批制作2000个,2001年底前全部完成。 五、宣传栏的安装由各中小学校自行负责,各区县爱卫会和教委(局)负责督促落实。同时,我们将对中小学校安装情况进行联合抽查。 六、宣传栏的宣传内容将定期更换,并由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共同审定。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 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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