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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的社会接受度分析

关丽华

  【摘要】 目的 了解大众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接受度。方法 于《条例》实施一周后在深圳机场和深圳大学对322人进行拦访调查。结果 71%的人知道有《条例》;84%的人表示有必要制定《条例》。但无人通读过《条例》;对《条例》各条款的知晓率由15%~94%参差不齐。认为《条例》与自己关系不大、无意关心其实行情况、无意制止违规行为的分别达53%、58%和61%,尤以大学生为甚(59%、71%、71%)。结论 《条例》的实行有群众基础,但宣传教育不够,社会接受度不理想。建议将控烟健康教育纳入《条例》;控烟立法同样需要效果评价。
  【关键词】 控烟条例 社会接受度 健康教育

 Social Acceptance of the Regulation on Smoking Control in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Guan Lihua
(Shenzhen Hygiene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Station, 518020)

  【Abstract】 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social acceptance of the Regulation on Smoking Control in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among the public in that city. Method An intercept investigation was conducted among 322 passers0-by in Shenzhen Airport and Shenzhen University. Results 71% of the interviewees has heard of the Regulation, 84% of them considered it necessary to make such regulation. No one had read over the Regulation. The knowledge rates of different provisions were 15%~95%. More than half of the interviewees showed indifference about this Regulation. Conclusion The Regulation failed to win a great social acceptance. Publicity on this Regulation is to be strengthened. Health education on smoking control has to be included therein. Legislation of smoking control needs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too.
  【Key Words】 Regulation on Smoking Control  Social Acceptance  Health Education

  自1979年中国政府公开倡导控烟以来,各级政府正逐步使其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但相应的效果评价却较缺乏。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8月28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宣传媒体刊登,并派发了单行本。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卫生防疫站于《条例》实施1周后作了一次拦访调查,力求通过了解深圳市公众对此的认识、态度,并对其社会接受度进行分析。

对象与方法

  在深圳机场和深圳大学进行偶偶式问卷拦访,共访问322人,获得有效问卷295份。问卷为自行设计的封闭式问卷,内容包括一般情况、知识、态度三部分。其中知识部分包括是否知道“条例”、是否读过“条例”、“条例”的实行日期及主要内容。态度部分包括对制定“条例”的必要性看法、与自身关系如何、自己对执行“条例”的态度和是否关心“条例”的实行情况等等。由访问员向被访者解释问卷后当场填写回收。

结果与分析

  1.一般情况。性别:男183人(62%),女112人(38%)。其中,59%为常住人口,41%为暂住或流动人口。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含大专)占62%,高中26%,初中以下(含初中)12%。55%为在校大学生,25%为工人,20%为干部或职工。
  2.《条例》知晓水平。调查结果表明,在《条例》通过2个多月后,有71%的人知道深圳有《条例》,遗憾的是竟无一人通读过《条例》。知道《条例》实行日期的只有15%。对《条例》内容的平均知晓率为60%,各类人群间无显著性差别。但是在“完全禁烟场所”、“部分禁烟场所”和“不得向18岁以下人销售香烟”、“不得向孕妇销售香烟”问题的知晓率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x2检验,以下均同),P<0.01。不同人群间认知的差异表现在个别条目上。如“户籍”对完全禁烟场所认知的影响(P<0.01)、“性别”“职业”对知不知“条例”的影响(P<0.05)、“文化程度”对禁止设立户外烟草广告认知的影响(P<0.01)都具有显著性。尤其是在“大众媒介不可发烟草广告”这条上,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因素都对知晓率产生极显著影响(P<0.01)。详见表1。
  3.对《条例》的态度。①认为有必要制定《条例》的人占83.5%。认为《条例》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数(47.5%)亦显著高于持中性态度者(38%)(P<0.05),但较多数人只想一般了解《条例》的执行情况(51.5%),更多的人只想管好自己,无意制止违规的人(60.6%)。②不同的人群在对几项问题的态度上表现不同。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对人们认为《条例》有必要的观念影响显著(P<0.01);在认为《条例》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态度上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人差别显著(P<0.01,P<0.05);干部对《条例》执行情况的关心程度显著高于大学生(P<0.01),就连工人都高于大学生(P<0.05);在对执行《条例》的态度上,只有性别因素起了显著影响(P<0.01)。详见表2。

表1 大众对《深圳经济特区控烟条例》内容知晓率(%)

项目
户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业
常住 暂住 ≤25 26-44 ≥45 初中 高中 大专 工人 干部 大学生
深圳有控烟条例 71 68 73 64 77 69 70 67 77 74 65 79 64 63
条例的执行日期 15 10 19 14 7 8 17 20 6 18 4 17 3 5
完全禁止吸烟场所 81 88 73 78 78 78 79 87 69 80 79 75 76 77
部分禁烟场所 41 45 36 40 46 46 35 27 37 34 44 33 36 48
18岁以下不许吸烟 72 69 74 70 74 70 68 67 63 74 66 75 75 66
不得向18岁以下人销售香烟 94 95 92 87 96 96 84 87 83 99 93 97 95 94
不得向孕妇销售香烟 47 41 52 48 41 43 49 40 51 46 45 44 51 41
确认大众媒介不可发烟草广告 45 47 43 51 27 35 52 87 17 50 46 40 68 39
禁止设立户外烟草广告 57 66 48 62 57 58 60 73 31 54 63 53 61 64
控烟的主管部门 78 75 81 77 78 75 80 80 86 86 71 82 81 71

表2 各类人群在对“控烟条例”正向选择上的比较(%)

问题 户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业
常住 暂住 ≤25 26-44 ≥45 初中 高中 大专 工人 干部 大学生
认为制定此条例有必要 83 85 80 90 85 81 93 86 87 68 70 92 71
认为此条例与自己关系大 48 47 31 41 39 52 66 34 53 45 42 63 41
会关心条例的执行情况 37 43 41 37 35 47 53 34 47 34 45 61 29
执行条例、制止违规的人 30 39 20 41 32 29 13 40 32 28 37 22 29
讨  论

  社会接受度由人们的认知与态度构成,它将直接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因此,对其进行调查分析是十分必要的,但国内至今未见有这方面的报道。本次调查表明:《条例》在深圳得到了绝大多数的认可,实行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但同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能很好解决,势必影响《条例》的实行效果。
  1.不知“法”,谈何守“法”。本次被调查的人员中,62%的人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75%属于白领阶层和大学生,在接受和理解新事物上应该问题不大,却出现知晓率不高、无人通读过《条例》、很少人知道《条例》实行日期的现象。显然,宣传力度不够,没能营造出一个全社会大张旗鼓宣传《条例》的氛围。比起香烟厂家的宣传攻势来,我们的《条例》从通过到实行都未免有点静悄悄。
  2.不关心“法”,谈何“法威”。认为《条例》与自己关系一般或不大的占52.5%,愿意关心《条例》实行情况的只占41.8%,愿意管好自己并制止违规的人只占到1/3。它反映了一种对烟害的麻木、漠视或无奈。当这种心态占主流时,必然无法形成有力的社会约束力和社会规范。
  3.青年学生——必须重视的群体。4项态度问题的正向选择中,大学生有3项占了最低分。从年龄段来看,显示“关系”与“关心”的项目,青年组也占了最低分。因此,必须加大对青年学生的健康教育力度,探讨有效的健教方法。
  4.健康教育——不容忽视的一环。这次调查表明,虽然控烟工作有法可依了,但人们从知法到懂法再到守法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强制性执法固然重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使人们自觉控制吸烟行为、自觉守法更不容忽视。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控烟必须依靠包括健康教育、立法等在内的综合性措施才有效。世界卫生组织发展中国家控制吸烟战略专家委员会也早就指出,必须开展法定性健康教育,包括:①法定要求普遍开展有关吸烟的健康教育;②要求在学校开展有关吸烟的健康教育;③要求对高危人群开展特别教育;④对涉及健康教育的财政拨款应给予法律保证。今天看来,深圳的《控烟条例》中如果能将这几条内容的精神包含进去,这次调查中发现的许多问题都可得到解决,“条例”的实施会收到更大的效果。

(本文编辑:采罗)

作者单位:关丽华(深圳市卫生防疫站,51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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