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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法律政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场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示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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