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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优先于贸易的权利:如何加强国际控烟框架公约



  以下是框架公约联盟在控烟框架公约第四次会议上的观点。

  国际控烟框架公约能保证保护公共健康的措施不会因贸易协议而无效吗?在国际控烟框架公约和其他与商业有关的协议之间,存在着许多交迭,而这些商业协议多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协议。要保证有效,国际控烟框架公约必须包括一些公共健康优先于商业利益、国际控烟框架公约应该优先于竞争性的国际贸易或其他协议的一般原则。

  许多国际贸易和投资条约也十分强大,对成员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有很强的执行机制,而且对它们与国家法律及其他国际协议的关系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一般来说,由于这样的协议是要促进贸易的,因此,它们就要压制制约贸易的规定和规则--即使这种贸易是烟草这样的致人死命的、令人上瘾的产品的贸易。因此,许多政府和框架公约联盟认为,国际控烟框架公约含有明确说明当对于烟草产品的时候,国际控烟框架公约的规定要优先于国际贸易条约的文字是非常重要的。遗憾的是,一些国家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最有效的语言并没有出现在目前的国际控烟框架公约的草案中。

  知识产权

  在国际控烟框架协议和国际贸易协议之间,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冲突。许多国际贸易协议包含有知识产权的规定,这些规定确定了对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强制性保护措施。烟草公司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质疑各国进行的以下工作:

  使用大警示标签(包括图片)或者强使用白纸包装。它们提出质疑的理由是:这些规定违反了公司的商标知识产权。烟草公司已经在加拿大以及其他地方提出了这类论点。
  限制使用"柔和"或"清淡"等术语。烟草公司称,这些术语是它们的产品名称的一部分,因而有益于商标保护。日本在欧洲提出过这样的论点,菲莫烟草公司正在加拿大提出相同的观点。

  要求烟草公司公布烟草成分。烟草公司称,这些规定违反了国际商业秘密保护法。

据框架公约联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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