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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告烟草公司索赔:有几分胜算?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前几天,一位记者就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状告烟草公司索赔案采访我。对这个案件究竟有几分胜算,我实在是没有把握。但是今天是世界禁烟日,为表明态度,还是要说明一些意见。

  我觉得,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这个行动是很有勇气的。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士,很为他们的勇气所叹服。在现实社会中,总是有那么一些事物,一方面在宣传它的害处,另一方面却是很多人生活的必须,这就引起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在现在的香烟包装上就是这样,一方面是警告,忠告市民吸烟有害健康,另一方面却在市场上继续出卖,乐此不疲。科学研究表明,吸烟确实有害健康,这绝不是一句虚话,而是实话实说。因此,吸烟尽管是烟民的权利,但是社会的直接导向是尽量减少吸烟,减少损害,特别是减少对被动吸烟者的损害。这些律师采取这个诉讼行动,对社会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所以我支持他们的诉讼行为。

  他们的诉讼行为究竟有没有胜诉的可能,这是很难说的。这里大概有这样几个原因。首先,是社会对烟草经济的依赖,完全禁烟,就会减少税收。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上没有先例,对于这种没有特定受害人的诉讼案件,我国的法院从来没有受理过,没有这样的经验。再次,在诉讼程序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律师作为一种利益的代表,可以支持诉讼,但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就面临一个原告资格的问题。最后,还有一些技术上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是很大的难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就是要在烟草经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有三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是烟民的消费需求,二是吸烟对人民的危害,三是烟草经济的利益。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让烟草公司拿出一部分赔款,建立烟害赔偿基金,对确实能够证明是吸烟造成的损害的,就给予赔偿。这样,既能够保护依赖于香烟的烟民的权利,也能够对吸烟的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同时还照顾了烟草工业的生产和国家的税收。

  至于司法实践没有这样的先例的问题。我的想法是,既然已经起诉了,法院不妨做一个探索,总之是民事诉讼嘛!先受理案件,然后进行审理。在世界上不是总是要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吗?吃了以后,吃坏了,今后就不吃了;吃的味道不错,就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制度了,在修改法律时,就规定进去。总之是对人民有好处的事情,该办就办。前一段,有一位王女士,丈夫饮酒过量致死,她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国家做出规定,白酒装潢也要像香烟包装那样,写上饮酒有害健康的警告。我是支持这位女士的主张的。但是,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其败诉。这就是现实,能有多少人敢吃第一只螃蟹呢?

  究竟应当由谁来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向法院起诉?这是一个大的问题,律师起诉,难点在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上也不承认他们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起诉。在美国,司法部也就是检察机关,是政府的代表,有权代表公众利益起诉。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也承认检察机关是公益代表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中国的检察机关虽然不是政府的代表,但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这种代表公益的诉讼。这个意见在理论上是成立的,难点在于没有现成的法律作为依据。

  还有两个细节问题,一是如何确认吸烟和病患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是对加害人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受害人起诉的难点在于,怎样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吸烟引起的,是吸哪个工厂生产的哪包烟引起的。按照现行的诉讼制度,原告负担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被告,证明不了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法院受理了,也不能获得胜诉判决。在这方面,确实需要积累经验。有两个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一个是推定因果关系,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自己的证明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对于没有现代科技手段就无法证明其因果关系的特别情况,就推定这个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然后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认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的,予以免责;不能证明的,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是共同危险行为,就是在数个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该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时,就让这些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美国和日本,都有这样的典型判例。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作控烟的责任人,尽管烟草经济对政府的税收是大量的,但是,吸烟确实危害人民健康。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代表人民,做好控烟的工作。在索赔上,能够代表公益,支持受害人,通过诉讼实现索赔权利的,只有检察机关。最终对诉讼争议的裁决,对权益的保护,要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实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一府两院”都发挥职能作用,就能够保护好烟民和被动吸烟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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