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卫组织提出未来议定书构想
序言
1.卫生大会通过wha52.18号决议(1999年)建立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可能相关议定书”的谈判基础。毫无疑问,一项框架公约的概念意味着公约规定基本准则和原则,而就具体问题制定其它议定书。就此而言,对一项框架公约的谈判不是一个完全的过程,而只是包括制定一项或多项议定书的开始。一个具体问题经常由于它的复杂性而在一项议定书中处理,它有正当的理由应由一组专家谈判小组单独给予处理。另一个理由是可能对一个问题存在着争议,与文本的其它内容相比,需要对它进行更充分的讨论。
2.一份框架公约与议定书相结合也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它由一套文书构成,能使每个国家遵守这项公约并遵守与其有关的一项领域的议定书。因此这种作法可能较一项试图详细解决每个问题而不诉诸于议定书的公约能够获得更多的政治支持。
3.曾在过去政府间谈判机构的所有会议上讨论了议定书的问题。下述为可由一项议定书有效地加以解决的领域:广告、促销和赞助;管制烟草制品;非法贸易;以及责任。
在第五次会议上特别提及制定有关非法贸易和跨边境广告议定书的可能性。
4.大多数代表团表示希望在结束有关框架公约的谈判之后再开始进行有关议定书的谈判。对开始谈判确定了两种可能性:(1)在通过框架公约之后立即开始,即,在公约通过和生效之间的期间;一些代表团认为这种作法可以保持讨论的势头;(2)在缔约方会议执行框架公约之后;一些代表团认为这种作法可确保只有公约的缔约方才可参与议定书的谈判(1参阅第七次全体会议临时摘要记录(文件a/fctc/inb5/pl/sr/7))。
5.根据讨论期间提出的问题,本文件列举谈判和通过议定书两项方案的先例。第三项方案是进行谈判并同时通过一项议定书,并以相同的文本作为主要条约。由于谈判一直专门侧重于框架公约而且目前已接近尾声,因此认为这项方案并不现实,从而将其排除。
这也是谈判机构在其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谈判和通过议定书
公约通过和生效间过渡期的谈判;随后通过议定书
6.在接近公约通过之前或通过之后开始一项或多项议定书的谈判。在通过公约之后,但可能在其生效之前通过议定书。从而,在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期之间至少部分开展议定书的谈判。因此,这些谈判工作将由为这一时期指定的临时秘书处提供服务。
7.通常由对公约进行谈判的机构,并由一个外交会议或通过公约的政府间机构为此目的扩大对其的授权,或由外交会议或政府间谈判机构为此目的而特别设立的一个新机构进行议定书谈判。
8.如果在公约生效后进行议定书的谈判,议定书通常将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如果谈判在公约生效之前进行,将召开一个特别会议通过议定书。召开这种会议的授权一般由承担公约临时秘书处职能的组织的理事机构确定。由该组织召开通过议定书的会议并提供服务。另外,议定书也可由该组织的理事机构通过。
先例
9.欧洲议会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1996年)及其它议定书。对公约和议定书谈判的法律基础系由欧洲议会议员大会1991年通过的1160号建议所确定。大会建议部长理事会“制定一项含有总原则的主体文本和有关具体问题的其它议定书的框架公约”。从而这项任务将公约和议定书作为整体的组成部分,目的是相互补充。部长理事会在1991年要求生物伦理学指导委员会制定该项公约及有关具体问题的议定书。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了各种工作小组对公约和各项议定书进行谈判。
10.1991年开始了公约的谈判工作。公约于1996年11月19日由部长委员会通过,1997年4月4日开放供签署,1999年12月1日生效。
11.迄今通过的两份议定书:
*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附加议定书。这项议定书的谈判自1991年开始,与公约的谈判同时进行。谈判中间有几次延期,经过延长的谈判过程之后议定书于2001年11月8日由部长委员会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2日开放供签署。目前尚未生效。因此这项议定书与公约同时进行谈判,但是仅在公约批准和生效之后通过。
*禁止克隆人的附加议定书。谈判自1997年5月开始。议定书于1998年1月12日开放供签署并于2001年3月1日起生效。因此这项议定书在公约批准和生效之间的期间通过。它在公约生效之后开始执行。
12.以下三项附加议定书目前正由有关工作小组进行谈判(括号内为谈判开始的年份):生物医学附加议定书(1992年);保护人类胎儿附加议定书(1995年);保护人类遗传学附加议定书(1998年)。有关前两份议定书的谈判系在公约通过前开始,即部分谈判与公约同时进行,并将在公约批准和生效之后通过。第三份议定书的谈判在公约通过之后但未生效之前开始。
13.这项先例表明,根据在公约谈判期间或其通过之后认为适宜就特定问题制定一项议定书的时刻,有可能为同一公约之下的不同议定书选择不同的时间。
14.维也那保护臭氧层公约(1985年)以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维也那公约于1985年3月22日通过并于1988年9月22日生效。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通过,于1989年1月1日生效。因而议定书在公约生效之前、即过渡期期间通过。议定书的大多数谈判也在这一过渡期进行。
15.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2/14号决定(1984年)提供了可在公约通过之前开始进行谈判的有关公约和有关一份氯氟甲烷议定书的法律基础。因此,对公约进行谈判的工作小组开始了对议定书的谈判。中国烟草在线了解到,通过维也那公约的外交会议的在其第2号决议中要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召集一个工作小组继续议定书的工作。它还授权执行主任召开外交会议通过该项议定书。议定书的谈判工作由公约临时秘书处提供服务。在公约缔约方1989年第一次会议建立了常设秘书处之后,它也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工作提供服务。
随一项公约生效之后的谈判
16.在主要公约未生效之前不开始议定书的谈判。公约缔约方会议确定一份或多份议定书谈判的授权,它也建立一个工作小组开展对议定书的谈判工作。随后由缔约方会议通过议定书,而公约的非缔约方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在议定书谈判开始时通常已具备公约的常设机构和财务基础设施。因此常设秘书处将对议定书的谈判工作提供服务。
先例
17.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和京都议定书(1997年)。这项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1994年3月21日生效。于1995年3月/4月召开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所谓的柏林授权,这项授权为通过加强公约缔约方承诺的“一份议定书或其它法律文书”提供了法律基础。为此,缔约方会议建立了有关柏林授权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小组,该小组在1995年至1997年之间召开了8次会议对议定书进行谈判。议定书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获得通过。
18.公约的常设秘书处由缔约方第一次会议指定,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工作。过渡性安排持续至1995年。因此,柏林授权特设小组开始时由过渡秘书处提供服务,而后由常设秘书处提供服务。
19.联合国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2000年)。
该项公约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缔约方会议第二次常会(1995年11月于雅加达)决定就有关生物安全性的一份议定书进行谈判并为此目的在缔约方会议之下设立一个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于2000年1月29日由缔约方会议第一次非常会议通过。到那时为止,公约的常设机构安排已存在多年。因而,议定书的谈判由常设秘书处提供服务。
结论
20.如上所示,在序言中概述了可供谈判机构选择的方案的先例。
21.第一方案为谈判的开始和议定书的通过时间提供了一系列可能性。这一方案适用于对制定议定书存在着基本愿望,但是谈判的时间可能因不同的主题而有所差别的情况。
这项方案能够确保对一项框架公约进行谈判的势头,同时为议定书的时间安排留有灵活性。如果选择这项方案,卫生大会在通过框架公约时必须延长谈判机构授权的时间,使之包括一份或多份议定书,或为此目的建立一个新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小组。卫生大会还必须确定一个通过议定书的机构或会议;诚然,大会本身也可履行这项职责。考虑到公约草案文本的规定并根据一般作法,认为卫生大会无论如何应该指定一个过渡秘书处。在这项对议定书进行谈判的方案之下,过渡秘书处的一项职责是为一份或多份议定书的谈判提供服务。
22.通常只有在一项条约生效之后才出现要求制定一项议定书的情况下选择第二方案。
然而,在公约的谈判和议定书的谈判之间可能有时间落差,这种情况可能失去在制定国际法律制度过程中的政治势头。在公约框架之内将建立议定书谈判工作小组,因而只向缔约方开放。因此,严格来说只有缔约方才能参加谈判。但是,非缔约方一般可作为观察员参与谈判,而实际上在两类国家参与讨论之间通常不存在着什么差别。工作小组结束其工作之后,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将通过议定书,非缔约方作为观察员也参加议定书的通过。
23.目前尚不能预测框架公约议定书的可能数量。已确定了一些可以议定书方式解决的问题,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出现。如上述先例所示,在同一框架公约内均可将两种方案加以结合。例如,对于已明显需要一份议定书的领域有可能在过渡期内开始议定书的谈判工作。对于只有在较晚时候才可能显示需要一份议定书的其它问题,可能适合在框架公约生效之后再开始谈判。
世界卫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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