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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 直辖市卫生厅局 、 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和 《 烟
草 广 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规 章 , 为 推 动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活
动 的 深 入 开 展 , 逐 步 减 少 和 清 除 城 市 烟 草 广 告 , 进 一 步 消 除 烟 草 制 品 对 社
会 公 众 , 特 别 是 对 青 少 年 的 误 导 和 影 响 , 保 护 与 增 进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 在 各
地 创 建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活 动 的 基 础 上 , 特 制 定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实
施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参 照 执 行 。
附 件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实 施 办 法
二 ○ ○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有 关 烟 草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等 法 律 和 规 章 , 为 推 进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活 动 的 深 入 开 展 , 逐 步 减 少 和 消 除 烟 草 广 告 对 社 会 公 众 的 误 导
和 影 响 , 保 护 和 增 进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 在 县 以 上 建 制 市 继 续 开 展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活 动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组 织 认 定 机 构
为 加 强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 管 理
及 协 调 工 作 , 卫 生 部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委 托 中 国 吸 烟 与 健 康 协 会 负
责 具 体 工 作 。
二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条 件 及 监
测 指 标
1、 市 人 大 、 市 政 府 贯 彻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和 《 烟 草 广 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并 制 定 有 关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的 地 方 法 规 、 规 章 或 规 定 及 切 实 可 行 的 烟 草 广 告 管 理 措 施 , 有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执 法 。
2、 在 广 播 、 电 影 、 电 视 、 报 纸 、 期 刊
等 宣 传 媒 体 上 无 烟 草 广 告 及 变 相 烟 草 广 告 。 各 类 等 候 室 、 影 剧 院 、 会 议 厅
堂 、 体 育 比 赛 场 馆 等 公 共 场 所 不 设 置 烟 草 广 告 。
3、 在 城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无 任 何 形 式 的 烟
草 广 告 , 即 在 街 道 、 广 场 、 机 场 、 车 站 、 码 头 及 其 公 共 设 施 , 交 通 沿 线 两
侧 等 地 的 建 筑 物 , 以 及 路 牌 、 霓 虹 灯 、 电 子 显 示 牌 、 橱 窗 、 灯 箱 、 墙 壁 和
遮 阳 伞 等 无 烟 草 广 告 。
4、 不 利 用 车 、 船 、 飞 机 等 交 通 工 具 及
行 李 、 运 货 车 等 移 动 设 施 设 置 、 绘 制 、 张 贴 烟 草 广 告 。
5、 不 利 用 互 联 网 、 音 像 制 品 和 印 刷 品
(如 登 机 牌 、 车 船 票 、 站 台 票 、 门 票 等 )发 布 以 及 派 发 、 促 销 各 类 烟 草 广 告
品 。
6、 不 运 用 烟 草 赞 助 的 形 式 开 展 文 化 、
体 育 等 活 动 , 不 在 文 体 活 动 中 发 布 烟 草 广 告 、 进 行 烟 草 促 销 活 动 。
三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申 报 与 认 定 管
理 程 序
1、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 烟 草 广 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及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条 件 及 监 测 指 标 》 , 本 着 自 查 、 自 评 、 自 愿 申 报 的 原 则 , 由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等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
2、 申 报 前 , 应 在 当 地 报 纸 和 广 播 、 电
视 等 媒 体 公 示 一 个 月 , 接 受 群 众 和 舆 论 监 督 ,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加 以 整
改 。
3、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申 报 城 市 进 行 督
导 、 复 核 及 认 定 。 获 省 级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一 年 以 上 , 由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 推 荐 上 报 。
4、 中 国 吸 烟 与 健 康 协 会 负 责 对 各 申 报
城 市 材 料 进 行 核 定 、 汇 总 并 报 卫 生 部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会 签 审 定 。
5、 申 报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经 市 政 府 主 管
领 导 核 签 的 申 报 书 、 自 查 自 评 材 料 、 媒 体 监 督 资 料 及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等 。
四 、 表 彰 与 处 罚
1、 符 合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条
件 及 监 测 指 标 》 的 申 报 城 市 , 由 卫 生 部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授 予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 称 号 。 每 年 在 全 国 主 要 新 闻 媒 体 公 布 一 次 , 以
示 表 彰 。
2、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应 依 法 继 续 加
强 对 本 市 控 烟 及 无 烟 草 广 告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执 法 , 不 定 期 组 织 抽 查 , 发
现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 如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 烟 草 广 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和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认 定 条 件 及 监 测
指 标 》 要 求 , 取 消 " 全 国 无 烟 草 广 告 城 市 " 的 称 号 。
中 国 吸 烟 与 健 康 协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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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邮 编 :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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